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制度 > 正文

    湖北恩施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07

    湖北恩施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收费坚持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管理部门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家长、社会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学校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收费工作,相关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未经授权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学生收取的培养费用,具体按学校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收取的费用。不同住宿条件适用不同的住宿费标准,具体按学校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种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升本考试报名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等,不同的考试适用不同的考试费标准,具体按学校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是指在学校正常教学外,为在校学生及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五)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不同的代收费适用不同的代收费标准,具体按学校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一)学费的申报。学费的申报在每年4月份进行,由招生办公室向财务处申报,无新增专业及收费标准无变化的专业不需每年重复申报。

    (二)住宿费的申报。住宿费的申报在每年4月份进行,由公寓管理中心向财务处申报,无新增住宿费标准不需每年重复申报。

    (三)考试费的申报。考试费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处申报,申请材料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及文件依据等。

    (四)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申报。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处申报,申请材料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及文件依据等。

    (五)收费项目的审批。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拟定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校委会审定。财务处根据校委会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于每年630日前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

    第八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缴纳学年相关费用

    费用缴纳方式:通过网上缴费系统自主缴费、学校财务处委托银行代扣、现场缴费或者财务处指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收费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制或自购。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十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5天按零月计算,15天到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十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十 学生退费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有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学费由教务处审批、住宿费公寓中心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学费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学生公寓中心提供的退宿时间计退。

    第十 学生休学、退学时间以学籍管理部门核定的离校时间计算。

    第四章 调整、缓与减免学费管理

    第十 学生休学复学、转专业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籍变动前已缴纳学费的,多退少补。

    第十 学校采取“奖、贷、补、助、免”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措施,以缓解家庭困难学生缴纳学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学生如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期缴费,可书面申请缓学费。

    第十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得缓

    第十 除学校规定的延期时间可不缴纳学费的情况外,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期限的,按实际学习时间缴纳学费。

    十九 符合学校减免学费规定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出具减免证明,按相关规定办理学费减免。

    第五章 欠费处理

    二十 已办理学费缓缴、减免、助学贷款手续或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学生,在缓缴、减免期间、助学贷款和其他相关资金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学费的学生,无正当理由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在校学生不予注册、不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每月对欠费情况进行清理,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供欠费名单,学生管理部门及时釆取相应催收措施。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擅自为欠费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费、住宿费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民大科院发〔20191号)同时废止。